化脓性鼻窦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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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5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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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6月11日被告为原告(赵某某,女,年2月6日生)行双侧鼻窦手术、息肉摘除术、双侧中鼻甲成形术;年6月18日,出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双侧鼻息肉、高血压二级极高危组。

原告出院后因手术创伤不能愈合,原告于年7月10日到x医院检查,x医院检查后发现原告脑脊液鼻漏,要求医院治疗,原告只得回到被告门诊治疗,就是每天用药冲洗,治疗一月多原告仍未康复。

年8月13日,原告到x省医院耳鼻喉科检查诊断为:脑脊液鼻漏。年8月30日到x省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脑脊液鼻漏、慢性鼻窦炎、慢性鼻炎、鼻中隔偏曲、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高血压。

二、患方观点

从原告提交的被告x医院号病案可以看出,原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方也发出了入院通知书,表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事实的存在,被告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原告做了手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就进行手术,在手术后将原告的病灶进行送检,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承担的赔偿范围、标准、依据是最高院针对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3条来执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合法的。原发病的费用由于被告方的过错导致损害产生的结果,营业执照是在有效期限内是不需要年检的;本案的鉴定费通过司法鉴定佐证了被告医疗过错的范围,既然存在过错,导致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

后续治疗费只要原告在以后的治疗中与本案所涉的费用相符的应予以给付。在比例上被告应承担90%的责任。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原告对本案所涉的损伤需长期服药,由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有事实和法律支撑,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告的手术创伤不能愈合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所造成,被告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被告方对在医疗过程中造成原告的损害表示道歉,对原告的诉讼基本事实没有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项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告愿意赔偿。对医药费在第一次开庭后又产生,对原发损失的住院医药费不应纳入本次损失计算,鉴定后产生的医药费发票,医药公司开具的不认可,医院开具的认可;

精神抚慰金进行了过错责任认定,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就是残疾赔偿金,认为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民事侵权的司法解释,该医院承担的一定会承担,鉴定费应纳入所有损失来计算,诉讼费的比例也是按照院方承担75%,原告承担25%。

四、鉴定意见

被告x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赵某某“右侧脑脊液鼻漏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赵某某目前后期无特殊治疗,建议其后期治疗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赵某某行“经鼻内镜下双侧鼻窦手术+双侧中鼻甲成形术+鼻息肉摘除术”后,“鼻内镜下右侧脑脊液鼻漏修补术”后,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

五、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综合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本案中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8元,依法应由被告x医院赔偿.45元,其余经济损失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4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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